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是国务院于1998年7月20日批准成立的国务院事业单位,由财政部代管。学院成立以来,秉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宗旨,为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大中型企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所培养了大批会计和审计高级专门人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拥有一大批具有理论前沿及丰富实务经验的师资队伍,具有国际一流的教学设施,拥有丰富的图书和网络资源。我院从2002年起与清华大学联合培养总会计师方向MBA,以及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2011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成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招生单位代码80401),以有效发挥学院在应用型高级人才培养领域积累的优质资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12年起招收会计和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中,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代码为:1253,计划招收40人,招生对象为应届生和往届生。
一、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须在报名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硕士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6. 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二、报名流程
网上招生包括网上报名、网上下载书面《准考证》(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网上查询初试成绩、网上调剂录取等。我院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 须随时登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网站查询《初试成绩通知》、《复试通知》等,我院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我院部分通知将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请正确填写 手机号并保持手机畅通(考试时间除外)。
(一)核准个人身份信息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必须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名前去公安部门更正。
(二)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