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学院2015年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等文件中有关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复试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试具体事宜。
(二)程序公开,全程监督
复试方案、复试考生名单及其初试成绩上网公布。(网址:yjs.nsa.gov.cn)。学院成立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巡视监督组(以下简称巡监组),负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过程巡监。
(三)严格培训,保证质量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复试工作严格按照复试方案进行。
(四)公平公正,择优选拔
复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
二、复试工作
(一)复试资格确定
我院初试分数线:总分160分,英语40分,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80分。
1.一志愿考生
初试成绩达到初试分数线的考生准予参加复试。
2.调剂考生
我院拟调剂70名考生参加复试。
(1)调剂条件
①第一志愿报考其他招生单位2015年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
②符合我院2015年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详查我院研究生招生网招生简章:yjs.nsa.gov.cn)。
③初试成绩达到我院初试分数线。
(2)调剂程序
①我院将于2015年3月19日9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开通调剂系统,额满为止。
②拟调剂考生须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填报调剂至我院复试的志愿,否则调剂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可除外)。
③我院在调剂系统中向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④考生须在我院复试通知规定时限内在调剂系统中回复“同意参加复试”,回复“不同意参加复试”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考生将被取消复试资格。
(3)调剂注意事项
①学院MPA为周末授课,考生须保证周末到学院学习。
②学院MPA学员入学后不转户口和个人档案,毕业时不发放派遣证。
(二)复试时间、地点
1.一志愿考生
时间:2015年3月26日(周四)
地点:国家行政学院。
(具体名单及安排详见附件1)
2.调剂考生
时间:2015年3月27日(周五)
地点:国家行政学院。
(具体名单及安排详见我院研究生招生网后续通知)
(三)复试形式与内容
1.复试形式
复试采取面试形式,面试专家组由5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设主考官1名,另设工作秘书1名。面试专家组成员当年度须无直系亲属报考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
2.复试内容
公共管理、政治理论、英语。
公共管理主要考察考生公共管理基础知识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分析思路、表达逻辑及临场应变能力等。考生可提供证明本人研究潜能的学术成果、优秀论文、获奖证书等材料及攻读研究生学位阶段的学习计划(格式不限)。
政治理论主要考察考生的政策理解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英语主要考察考生的阅读理解和表达能力。
3.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管理40分、政治理论30分、英语30分。
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40%。(初试成绩满分300分)
总成绩=(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40%。
(四)复试程序
1.资格审查
(1)考生于规定复试时间之前30分钟到达学院指定地点。
(2)复试前,工作人员对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单位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者,不予复试。
(3)考生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相关规定取消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2.面试
(1)考生在备考室抽号确定复试顺序。
(2)考生按顺序进入考场,现场阅毕试题后回答考官提问。每名考生面试时间20分钟。
(3)面试考官当场评分,确定复试成绩。
复试过程录音录像。
三、复试监督与复议
(一)复试巡视与监督
实行巡视与监督制度。巡监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全程监督,对复试现场进行巡视。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如有疑问可向学院机关纪委(010-68929012)或北京教育考试院(010-82837217)反映。
(二)复试复议
1.考生若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2.巡监小组负责对考生提出的复议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提出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一周内答复考生。
四、体检
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参加复试的考生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复试时提交体检结果(医疗机构列表、体检表样式详见我院研究生招生网后续通知)。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和身体健康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其他
本复试工作方案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咨询电话:010-68929878
咨询电话:010-62511721 82502105 82503007 625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