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号)精神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积极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兼顾,促进不同区域研究生教育共同发展;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为做好我校201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在教育部划定的“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我校根据不同招生类型和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制定本校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专业复试总分分数线,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生才有复试资格。复试时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进行,审计和会计专业学位差额复试总比例为200%左右,其他专业差额复试总比例为120%左右。 (二)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报考专业所属学科门类“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具体申请调剂要求详见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一志愿报考我校2013年硕士研究生考生申请调剂复试的通知(限经济学门类)》。 (三)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资格审查、复试及体格检查后方能被录取(推免生因已经通过上述程序,不再重复进行)。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一)成立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及录取工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各招生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负责人组成。其具体工作职责和要求是: 1.贯彻执行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方针、政策与规定; 2.制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3.统筹和协调全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开展,指导各学院建立复试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复试工作方案、复试工作制度要求以及培训方案等相关工作; 4.以纪委、监察审计处为主体成立督查组,制定复试录取监督和复议办法,全程参与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并进行全面有效的巡查和监督。 (二)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组和资格审查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复试及录取工作,并对本院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组长由本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复试工作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等组成。资格审查工作组成员由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教师构成,不少于3人。 复试考生较多的专业可成立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本学院复试工作组确定(成员资格同复试工作组的要求),各复试工作组或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1.复试工作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要求 (1)负责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对其进行有关复试原则、政策、纪律等方面的培训,规范工作行为,同时制定有关本学院复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准则; (2)负责制定专业课面试实施方案、专业课面试题库命题和组织工作; (3)负责制定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实施方案、外语听说能力测试题库命题和组织工作; (4)负责考生的专业课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工作,同一专业各复试小组试题的难易程度、面(测)试要求和成绩评定标准要明确统一,以保证整个面(测)试过程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公正性。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复试组的成员不少于2名教师。如学院条件许可,可对面(测)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5)负责填写《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面试记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记录》,并须当场评出考生的专业课面试成绩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根据考生的《201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素质和能力考核表》和《201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政审函调表》及考生复试中的举止、表达等给出综合素质考核成绩; (6)负责专业课笔试的阅卷工作; (7)负责填报考生专业课面试成绩、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 (8)负责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命题、考试的组织和阅卷工作。 2.资格审查工作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要求 (1)负责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资格审查要求,对于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准予复试; (2)负责考生综合素质考核; (3)负责建立考生个人复试档案,包括考生资格审查材料和各项复试考试材料,以备核查和存档。 三、复试内容要求和计分办法 (一)复试内容 复试包括资格审查、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心理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体格检查。此外,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审计和会计专业学位考生还需加试政治理论。 (二)计分办法及具体要求 1.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以合格和不合格计; 2.心理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结果仅作参考,不计入总成绩; 3.复试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50%,专业课面试占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4.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均实行百分制; 5.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依据《中央财经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课复试笔试科目内容进行,参考书目为《招生简章》中各招生类型对应的参考书目。本项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6.专业课面试注重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15分钟,考核成绩的依据和权重是:(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占专业课面试成绩的10%;(2)采用题库试题考核方式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此项考核占专业课面试成绩的80%;(3)参加研究生复试之前实习以及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等科研情况,占专业课面试成绩的10%。 专业课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专业课面试时可只对专业课面试中的(2)进行考核,并当场给出成绩。(1)和(3)可于面试前或面试后根据考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最后对复试小组的每位教师给出的专业课面试成绩加权平均计算该考生的专业课面试成绩。本项考试由各学院复试工作组负责组织; 7.外语听说能力测试采取测试教师与考生问答或对话的形式进行,每位考生考试时间不少于5分钟。测试重在考查考生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主要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理解和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将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复试组的每位教师所给出的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后的成绩为考生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本项考试由各学院复试工作组负责组织; 8.综合素质考核内容包括:(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占综合素质考核的30%;(2)报考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占综合素质考核的30%;(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等情况,占综合素质考核的20%;(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占综合素质考核的20%。综合素质考核以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计分。 综合素质考核中的(4)可于面试时进行考核,其它三项可于面试前或面试后根据考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考核,最后四项汇总后按五级计分制给出考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本项考试由各学院资格审查工作组负责组织; 9.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期间除参加上述各项内容的复试外,还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复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本项考试由各学院复试工作组负责组织。 四、录取工作 (一)总成绩计算办法 研究生院对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进行加权计算后得出考生总成绩。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考生的总成绩满分为600分,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分×60%+复试总分×300%。 专业硕士中的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硕士考生的总成绩满分为600分,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分×48%+复试总分×360%。 审计和会计硕士考生的总成绩满分400分,计算公式=初试总分×40%+复试总分×280%。 (二)录取原则 1. 不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名额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对本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和参加复试调剂考生的总成绩分别排序。首先从复试合格的本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如未达到招生计划名额,再从复试合格的调剂考生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满为止。 2.复试总分不及格即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考生的综合素质经所在学院资格审查工作组考核不合格的,需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如无异议,则不予录取。经考生所在学院资格审查工作组审查,如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需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如属实,则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即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若加试两门成绩均合格,则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但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办法和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5.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由各学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可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我校对体检要求不做另行规定。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不予录取。 6.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国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指除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之外的门类)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考生在复试前须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出具参加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需在我校复试前组织的资格审查时提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教处(高教处)审查通过的在职或非在职《报考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在职考生还需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拟录取的该类考生还需签署并提交与报考相对应的在职或非在职《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协议书》,否则不予录取。 8.“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的拟录取考生需签署并提交《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否则不予录取。 9.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对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准予录取。 10.报名至报到办理学籍期间均不得修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否则影响录取、报到及毕业等后果,责任自负; 11.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我校上报拟录取名单至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之前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查属实者予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占录取当年的招生指标。 五、公示和监督渠道 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成绩查询、复试查询、拟录取查询等信息均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gs.cufe.edu.cn)中公布,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为:010-62288344,传真为:010-62288895。此外,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为:010-62288223,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为:010-82837219。 六、其他 1.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我校教师,不能参加复试录取工作。 2.本办法适用于除MBA和MPA以外的报考我校的所有硕士研究生考生,MBA和MPA联考考生的复试录取办法由MBA教育中心和政府管理学院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