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范围扩大: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制定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2013年最新政策则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原来“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同时规定前置学位是国(境)外学位的,其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此项调整扩大了申请人群的范围,为更多的有深造需求的人员提供了机会。
二、同等学力申硕学习年限放宽,不再进行统一规定:
根据原有规定:“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新规定对上述年限规定进行了放宽:申请学位人员通过上述考试的期限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规定。这一调整更加适应大部分人在职学习提高的特点和终身学习理念的要求,必将减少在职人员学业和工作相互影响的矛盾,为申请学位人员提供了更加合理、宽松的学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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