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文学创造的客体即文学的反映对象。
3、 文艺理论史上人们对文学的反映对象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对象即“自然”说、对象即“情感说”、对象即“原始意象”说等。
4、 这些解释各有一定道理,但还不是科学的回答。
5、 从根本上说,文学创造的反映对象是社会生活。
6、 所谓社会生活,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总和。
7、 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反映对象,也是文学创造的唯一源泉,无论作家在作品中直接写的是什么,这些归根到底都来源于社会生活。
8、 社会生活作为文学创造的对象是特殊的,其特殊性主要是:
第一, 是整体的社会生活。文学反映的生活不局限于某一方面或层次,而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
第二, 是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包括本身直接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也包括那些本身不直接具有美的属性甚至是丑的,但经过审美提炼和转化之后,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
第三, 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就是说,只有作家体验过的生活,才能成为文学创造的实际客体。这种体验是审美体验,主要是情感体验。所以文学创造的实际对象是审美化、情感化了的社会生活。
(二)文学创造的主体
1、 文学创造的主体是作家、诗人。
2、 但如何理解这个主体的特殊性质和身份,文艺理论史上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有影响的有:主体即“模仿者”或有创造的“模仿者”说、主体即“旁观者”或“移情者”说、主体即“集体人”说等。这些说法都有明显的片面性。
3、 我们认为,从生产活动的角度说,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特殊的艺术生产者。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文学创造的主体必须存在于艺术创造活动中。
就是说,没有进入创造活动的人还不是创造主体。但还必须指出,作家、诗人只有在艺术活动中处于对客体的主动、主导地位,具有主体性即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时,才是真正的创造主体。
第二,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文学创造活动是一种审美价值评判活动,即主要通过情感体验对对象作出价值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
第三,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
就是说,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个体、具体的“单个人”,但又是“社会存在物”,不能从社会关系中孤立出来。
三、文学创造的主客体关系
(一)文学创造主客体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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