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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经济综合考试辅导资料(10)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5-26 14:29:43  点击数:

  9、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有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具体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基础。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能在更在程度上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和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才能更了地发挥计划调节和宏观调控的作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才能使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健康发展。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国有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积累资金、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将会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补充,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约束下产生的发展的,因而,它的性质、作用、范围和发展趋势都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完全相肉总体上看,它已经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之内,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国有制与非国有制、公有制与非公制是建立在统一的社会化生产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基础上的,它们之间的关系首先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的协调发展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割裂、相互封闭,更不是相互对抗的关系。

  10、试论国有产权的行政代理及其代理成本。

  当国家获得公共财产的代理权后,它实际上没有能力直接管理如此之多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纵向的授权链是不可避免的,并由此产生两种不同的代理关系,一种是行政代理,即国家把国有产权的控制权依次授予各级行政机构,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另一种是经济代理,即国家直接把控制权授予企业的经营者,并力图通过确立排人性的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国有产权的行政代理需支付高昂的组织成本和信息成本。

  (1)行政代理的激励成本较高。纵向授权链形成后,一方面,委托人的监督活动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获利行为,而量种监督费用很高的公共选择,并很难设计出一个近似市场衡量标准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代理人并非是剩余索取人,其努力水平与报酬并不直接相关。这样,为抑制下级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需支付高昂的激励成本,共激励成本随着国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

  (2)行政代理的信息成本较高。在行政代理中,政府为了有效地监控国有资产,必须从下级代理人处收集足够的信息,并向下级发布各种规则和指令。然而,由于不仅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发生累积性的信息损失,而且下级代理人可能有意封锁信息或传递假信息,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使信息成本迅速上升。

  (3)行政代理有可能降低约束效率。等级组织内的交易存在严格的进入壁垒,代理合约具有长期性质,这就可能产生原谅失误、相互包庇、相互吹捧、不愿冒险和创新的倾向以及代理关系的政治化,这些都易于对监督和惩罚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软化作用。

  (4)行政代理将难以避免影响力成本。代理人为了获得更大的控制权,将会把相当多的精力放在游说上级与建立人际关系网这类非生产性活动上,由此付出的成本就是影响力成本。 11、试论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

  解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面临的难题的主要思路是从功能上区分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并实施不同的改革战略。由于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的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别,我们大体上可把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又可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和从事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的垄断性企业两大类。为了构造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我们主张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改革战略。

  (1)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睦消费不具有排他性但收费存在困难的产品。因此,为了保证最优的公共产品的供应量,就只能由政府来供应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全体公民免费提供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安系统、公共道路、城市美化、污染控制等。提供这类产品的单位由政府直接控制应该毫无疑问。另一类是向消费者收取一定费用的准公共产品,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文化设施、城市自来水和煤气、邮政电信、新闻广播业、铁路、国家政策性银行等。在这一类企业中,社会目标占据支配地位,并且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如果这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标准进行改造,则在市场机构的调节下,未必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国家不仅要对这类企业拥有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所有权,而且应由国家来直接经营,这包括由政府财政筹资创设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政府直接任免企业负责人、对进入或退出的企业实行控制等。

  (2)自然垄断性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我国现阶段处于基础产业的企业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基础工业是指能源(包括电力)工业和基本原材料(包括重要矿产资源、钢材、石油化工材料等)工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通讯、水利等设施。基础产业是一个需要适度超前发展的产业。我国作业个发展中大国,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及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还需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至少在现阶段不宜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标准把垄断性国有企业改造成纯粹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而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国有国控与国有国营模式的重要区别在于:政府不再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在相当多的企业中政府不再是惟一的所有者,即存在多元化投资主体,但胃资本在企业中具有明显的控制力。在明确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在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不同程度分离的条件下,政府通过设置必要的进入许可规则来维持垄断,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同时通过明确所有权的约事方式、为企业设置一套企业经营绩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垄断性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价格形成实施监督等,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特定的社会目标,防止垄断条件下企业在处主决策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3)竞争性大型国有企业宜进行股份制改造。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那些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基本上不存在进入与退出障碍,同一产业部门内存在众多企业、企业产品基本上具有同质性和可分性、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领域。对于那些政府还不宜马上全面退出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一般可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改造成股份公司,使之成为完全掩护政府的行政干预、产权明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化、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为了解决政企不分问题,通过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来实现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应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战略。

  (4)国有中小型竞争性企业宜完全放开。宜完全放开的国有小企业,一般来说具有企业规划小、竞争程度高、市场需求变化快、产业的重要性程度低、传统上国家对其控制力的底低、国家对其承担的风险大于其上缴的收益等特征。放活国有小企业的方式工是多元化的,如一批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拍卖或股权转让改造成民营企业,被其他非国有企业所兼并;一批国有企业可以租赁给私人或法人机构;一批资不抵债、无法挽救的国有小企业依法实施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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