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这一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第二,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且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既有其量的规定,也有其质的规定。
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发挥国家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发挥国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关键不在于使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和垄断地位,而在于国有经济利用自身的相对优势和特有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而且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
我国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都有其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优势,同时也具有各自的劣势和局限性,在现阶段生产力状况下,它们都有其适宜于发挥优势的领域和范围;另一方面,各种所有制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竞争。多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这种相互竞争,有利于提高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效率,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