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时,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不问第三人是否知晓怠于行使的事实;撤销权的行使要考虑第三人(受让人)是否知晓危害债权的情形。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债权人只要在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之虞即可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必过问债务是否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