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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练习:同等学力法学综合(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5-3 17:34:53  点击数:

  简答题

  1、简述汉代的刑制改革。

  2、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参考答案:

  1、简述汉代的刑制改革。

  (1)秦代刑罚苛酷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汉初由于条件限制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刑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汉文帝开始改革肉刑。

  (2)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少女缇萦上书替父赎罪,要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代替父亲因犯罪而获得的黥刑,她指出了肉刑制度断绝了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3)汉文帝为之感动,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但汉文帝改革中出现了由轻改重的现象,因而被认为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4)汉景帝随后继续进行改革,他减少了笞数,并且规范了笞杖的刑具及施刑方法,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刑罚继续向轻刑方向发展。

  (5)汉文帝、汉景帝的改革,为结束奴隶制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它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的发展是明清时期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的会审分为“圆审”与“三司会审”。(1)三司会审自明初明太祖洪武年间即已开始,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进行最后裁决。(2)九卿“圆审”是明代又一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经过二审后罪犯仍不服从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更为系统完整的会审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会审:(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由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结果报皇帝裁决。(2)秋审。秋审是专门针对死刑的最重要的死刑复审程序,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最后分别予以处理。秋审被清统治者看成是国家大典,号称“秋谳大典”,清朝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秋审的基本规范。(3)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致相同,但时间晚于秋审。(4)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因于每年夏天小满后至立秋前一日,目的是快迅决放在监的笞杖“轻刑”案犯,清中叶后因意义不大,废止了热审。

  对秋审、朝审的案件,分四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实,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种,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不大的,可减为流刑或充军烟瘴极边,或者再押监候留,待来年秋审再审。第三种,可矜。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减为流、徒刑。第四种,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如果其家庭有“亲老丁单”可以申请免死以扶养父母,但是否可行需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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