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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同等学力法学综合法理学备考要点(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4-13 11:17:08  点击数:

  考生们想要顺利的通过2016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那么努力的备考复习是必不可少的。在此学苑教育整理了2016同等学力法学综合法理学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06,不定,8):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的功能(08,不定,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07,简答,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其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05,不定,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08,判断,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的还跨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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