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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法学综合基础练习及答案(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4-13 11:06:15  点击数:

  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战线非常长,考的知识点多,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当中应该学练结合。当一部分知识点复习完毕后可以适当的练习一下,检查自己自己对知识点掌握的程度。学苑教育法学辅导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基础练习题,供大家测试:

  简答题

  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2、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3、简述汉代的刑制改革。

  4、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参考答案:

  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贯彻下列五个重要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表现是: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表现是: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3)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关中有两种表现形式:集体负责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机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由全体成员开会,共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首长负责制,又称个人负责制,是指国家机关决定和处理问题可以经过集体讨论,但不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首长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并对该机关权限所决定的各项重大决定负个人责任。实行集体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4)精简和效率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监督是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内容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2)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是根本法,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行提供了基础。

  (3)宪法监督遵循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是: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5)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3、简述汉代的刑制改革。

  (1)秦代刑罚苛酷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汉初由于条件限制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刑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汉文帝开始改革肉刑。

  (2)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少女缇萦上书替父赎罪,要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代替父亲因犯罪而获得的黥刑,她指出了肉刑制度断绝了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3)汉文帝为之感动,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但汉文帝改革中出现了由轻改重的现象,因而被认为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4)汉景帝随后继续进行改革,他减少了笞数,并且规范了笞杖的刑具及施刑方法,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刑罚继续向轻刑方向发展。

  (5)汉文帝、汉景帝的改革,为结束奴隶制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它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4、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的发展是明清时期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的会审分为“圆审”与“三司会审”。(1)三司会审自明初明太祖洪武年间即已开始,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进行最后裁决。(2)九卿“圆审”是明代又一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经过二审后罪犯仍不服从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更为系统完整的会审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会审:(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由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结果报皇帝裁决。(2)秋审。秋审是专门针对死刑的最重要的死刑复审程序,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最后分别予以处理。秋审被清统治者看成是国家大典,号称“秋谳大典”,清朝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秋审的基本规范。(3)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致相同,但时间晚于秋审。(4)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因于每年夏天小满后至立秋前一日,目的是快迅决放在监的笞杖“轻刑”案犯,清中叶后因意义不大,废止了热审。

  对秋审、朝审的案件,分四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实,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种,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不大的,可减为流刑或充军烟瘴极边,或者再押监候留,待来年秋审再审。第三种,可矜。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减为流、徒刑。第四种,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如果其家庭有“亲老丁单”可以申请免死以扶养父母,但是否可行需皇帝裁决。

  以上就是学苑教育网法学辅导老师为大家整理的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学练结合是提高复习效率最高的方式,希望以上练习题能给大家的复习备考带来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复习备考相关信息,可以在线咨询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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