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临近,不少考生朋友却猛然发现自己不了解的知识点依然很多;今天学苑教育整理2016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刑法学考点,供考生学习与参考: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 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主体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之处: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即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而只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要求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包括的情况: (1)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2)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4)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