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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苑教育同等学力
201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真题及参考答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3-25 18:16:33  点击数: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非眚指的是故意,在西周时期已经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对故意犯罪从重处罚。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4、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违背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此给他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一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相当原则和责任公正原则,其中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有:

  (1)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规定;

  (2)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由法律预先规定;

  (3)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也需由法律预先规定。

  2、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服制不但用以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依五服制罪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直至明清。

  3、总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有:

  (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2)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由总理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3)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都要由总理签署;

  (4)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量刑基本原则

  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某种刑法制度的审判活动。

  量刑主要包括四个内容,即: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决定数罪并罚情况下的执行刑罚。

  我国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其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必须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要做到量刑适当,就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必须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刑种和刑期,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适用各种刑罚方法,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裁量刑罚,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裁量刑罚,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性质,属于对专利权的限制。其意义在于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专利尽快实施。对于从属专利而言,强制许可还有利于保护、促进技术进步。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即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年,任何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基于反垄断需要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在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反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依照《专利法》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强制许可后,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仍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商定使用费的数额。但是实施的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作出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当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终止实施强制许可。除依照《专利法》第 48条第(二)项、第 50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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