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BBAA ABBB
二、不定项选择
ABC CD BCD D D
AB ABC AB ABD BC
BD ACD ABC
三、填空题
正义
意志性
汉代
法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非刑罚
四、名称解释
1.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3.不成文宪法:它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4.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限制该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答:(1)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2)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3)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2.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了“折杖法”。规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
3.答: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14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务”9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4.答: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包含的情形: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论述题
1.答: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答:
(1)意义:
第一,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第二,该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一些特殊侵权的责任分配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突出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它是我国既往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集大成。它对个人权利的立体化、全方面保护,将为保障个人平等权利发挥深远和重大的影响,将为建立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2)主要特色:
第一,确立“同伤同价”、“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见该法第16条、17条。
第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见该法第22条。
第三,保护见义勇为,使英雄的流血不流泪。见该法第23条。
第四,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见该法第55、57条。
第五,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见该法第87条。
第六,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见该法第38-40条。
第七,车辆借人出了车祸 由使用人承担责任。见该法第49条。
第八,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78、86条。